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采購公信力,充分體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防止招標和談判文件存在傾向性或排他性條款,保證招標和談判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學嚴謹和客觀公正,確保潛在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現就建立政府采購專家論證制度作出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論證范圍
省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項目中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情況特殊、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且可能產生爭議的項目,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含省級單位政府采購中心,下同)必須組織專家對招標和談判文件進行論證。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是否需要論證,由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二、論證內容
主要對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中資格條件、評審辦法、用戶需求、合同條款等部分,從規范性、嚴謹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進行論證,論證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需求中的技術標準是否規范;
(二)技術需求的編寫有無缺陷;
(三)技術需求有無傾向性或排他性;
(四)技術條款以及商務條款是否能夠滿足三家以上供應商;
(五)評審標準、評審辦法是否規范、具體。
(六)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三、論證程序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編制出招標和談判文件后,根據需要即可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隨機抽取專家。論證專家名單于論證當天在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為三人以上單數。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招標和談判項目,經批準后可以人工抽取。對于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難以滿足招標和談判項目的,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商采購人提出專家名單及詳細情況,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后作為該項目的論證專家,并納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
(二)介紹相關情況。采購人向論證專家介紹采購項目有關情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向論證專家介紹招標和談判文件編制情況。
(三)論證專家對招標和談判文件進行論證。論證專家圍繞上述規定的論證內容,根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論證,并將各自的論證意見填寫在《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專家論證意見表》(詳見附件1)中。
(四)提出綜合性論證意見。論證專家提出各自的論證意見后組成專家小組,對每位專家的意見進行綜合,形成專家小組意見,填寫在《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專家小組綜合論證意見表》(詳見附件2)中。
(五)采購人確認。采購人對專家提出的綜合論證意見在《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專家小組綜合論證意見表》中確認簽字。
(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專家及專家小組的論證意見,對招標和談判文件進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標和談判文件。在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時,除將專家及專家小組論證意見附于招標和談判文件之后外,還應將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寫出書面說明。
四、其他規定
(一)論證后形成的招標和談判文件,原則上任何單位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采購人若提出修改,須征得原論證專家的同意。
(二)論證過程從開始抽取專家到完成論證并最終修訂招標和談判文件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三)論證專家對論證意見負責,采購人對確認意見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最終形成的招標和談判文件負責。
(四)參與論證的相關人員對論證內容及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五)論證專家不得再參加隨后該項目的評審工作。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派代表作為專家參加論證。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參加專家論證會。
(六)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人員在論證過程中不得發表帶有傾向性或其他影響論證公正性的意見。
(七)論證所產生的費用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
(八)參加論證的專家必須客觀、公正、依法履行論證職責,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論證專家在論證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九)對于應組織專家論證而未論證所出現的問題,責任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十)推行電子化政府采購以后,專家論證在電子平臺上進行。招標和談判文件的傳送、審閱、專家意見、修改及確認均在平臺上實現。
附件1:
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專家論證意見表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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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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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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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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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 | ||||
論證專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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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專家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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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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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購方式填寫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
附件2:
政府采購招標和談判文件專家小組綜合論證意見表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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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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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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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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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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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綜合論證意見: | ||
采購人確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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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專家確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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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購方式填寫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 | ||